第三卷 第2章(1/2)

商务部方面,尽管原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谌又阳一审被判12年,在此前后,一些负责向外资公司在华开展业务发放牌照的多位官员也相继落马。但这不意味此案已告终结······而维尔也依然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来扫除负面影响。

然而维尔全球ceo保罗·文显然不想被动等下去了,不得不在一次对分析师的电话会议上,他称,对现在的贿赂调查,虽然目前还无法得出任何结论,但对中国区的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已经势在必行。核心是在未来若干个月将运行“全直销模式”——单层次与多层次双管齐下——如果计划顺利,有望转亏为盈。

在现今的中国大陆,运行“全直销模式”——行吗?

“赢无敌”营销联盟高层正在举行会议,磋商如何运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直销模式”这一问题。

最近,多层次直销模式忽然之间成为坊间一个激烈的话题,尽管这个话题几乎一直都在坊间若隐若现地存在,但这次被直销界高度关注,是内也相互传言将出笼了)盛传近期内有望放开多层次直销模式。

多层次直销,被直销界认为是最具魅力,但同时又是最具争议的直销模式——这种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相当的争议。

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意味着,中国的直销只存在单层次的直销,直销商本人不能够组织下线人员。

而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七条在定性传销行为时,“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属于传销行为。多层次直销中组织下线人员,并依据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明确为非法传销行为。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直销市场,目前只支持单层次直销。如果放开多层次直销模式,首先要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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