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二章 达摩屋屋隐情(2/4)

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乞丐用拐来的儿童做成一个畸形的大头人,哄动一时。他的办法又损又绝,令人匪夷所思。这乞丐先买来一个大缸,恰好把孩子装进去,脑袋露在外面,在缸的下敲去一大块,作排泄用。

孩子在里面动弹不得,过几年把交缸砸破。孩子只长脑袋不长身子,活脱脱一个大头宝宝,因为四肢不能活动,完全萎缩了,胳膊腿软得像棉花,可以随意摆布。如引怪物,带到哪里,都会引来一大堆好奇的围观者。就是抓住也没招,他一口咬定孩子是他的,人生下来就这模样。“采生折割”是乞丐行为中流氓行径的极端表现,它的残忍凶恶不仅是反社会的,更是反人道的,乞丐在这种罪恶的勾当中泯灭了天良,蔑视了人道,亵渎了文明,他们的角色形象被世人定格为可憎、可恶、可怖的“另类”,大约也与此种罪恶营生脱不开干系。

而将小孩制成小狗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也就是说,“制”成“人犬”,“十不得一活”,这次他们用来表演的“人犬”,是俩人剥皮无数个小孩后,存活下来的一个而已。

后来荆县令还令人去俩江湖艺人的居所搜查,发现屋内有不少木头人,这些人偶中有瞎眼的,有瘸腿的,有断胳膊的。没想到这些人偶竟是江湖艺人让拐来的小孩“挑选”的,选到什么,这俩人就将小孩弄成什么样,比如说选中了断胳膊的人偶,江湖艺人就将小孩打断胳膊,选中瞎眼的,他们就将小孩的眼睛戳瞎。最终这俩江湖艺人被判死刑,而那“人犬”则由官府发钱抚养。

而另外的一个事情同样是发生在乾隆朝时期,行凶人是浙江乌程县人。主要涉案人物有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还有他们的同伙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这是一伙罪大恶极的,极端恐怖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

这个团伙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邪教组织,他们每年的五月初五,都会驾驶着一条小船,出太湖,然后搭配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小孩,然后他们会将这些拐骗到的小孩,漂亮机灵的便卖掉,“卖相”不好的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

祭完所谓的“邪神”后还不止,他们还会将小孩的肉吃掉,将骸骨练成所谓的“灵丹”再吃掉,他们认为吃了这些“灵丹”能“刀枪不入”,在被官府逮捕后能抵御住酷刑。

还有一个事情发生在乾隆十年(1745年),在这一年的三月,这伙禽兽,在江苏娄县,拐走了一个名叫卜三姑的九岁*。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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